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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需要上班的;反之則不用。
【資料圖】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地點根據(jù)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進行確定,勞動仲裁管轄權主要有兩個地方,一個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一個是用人單位所在地,上班地點屬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所在地屬于公司注冊地,法律快車提醒您,職工想要申請勞動仲裁的,可以在公司注冊地或上班地點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交申請。
勞動仲裁機構在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需要考慮是否擁有管轄權。對于不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糾紛,仲裁機構不能受理,并需要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需要向代理人出具委托書,由仲裁機構審查代理人的資格。
1.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jù),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2.仲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仲裁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勞動者的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請求,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4.仲裁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所在律師事務所證明(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仲裁代理人是基層法律工作服務者的,還應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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